關于電子稱的zui小秤量
【摘 要】 zui小秤量在衡器的所有名詞中可能是一個不起眼的術語,但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指 標,它直接影響到衡器的計量性能。在過去的年代里許多使用者沒有認識到這個問題,而在貨物貿 易中造成損失。本文從歷史的角度分析造成這個問題的原因,提出衡器選型時應該注意的事項。
電子衡器zui小稱量相關問題
zui小秤量是一臺衡器保證稱量結果不產生過大的相對誤差的一個zui小的秤量值。一臺衡器應該 將“zui小秤量”的值確定為多大?是我們現實工作中對于每臺衡器應該重視的問題。因為目前有一 些衡器使用單位,在選擇衡器時只是考慮節約采購資金,盡可能地減少衡器的采購數量,能使用一 臺衡器稱量本單位的進出物資的,不愿意采購二臺不同秤量規格的衡器。
我們在這里僅僅是討論“非自動衡器(或簡稱:秤)”的zui小秤量的問題,千萬不要將相關“自 動衡器”的zui小秤量問題牽扯進來。因為對于六大類“自動衡器”的zui小秤量問題,每類產品都有 不同的要求,當然也都是為了控制各自的稱量準確度。
工作中的應用
zui小稱量對實際使用者的影響
我們從“zui小秤量”這個名詞的術語就可以清楚體會到:對于一臺衡器來講zui小秤量確定的比 較小,將會使稱量結果產生過大相對誤差。一般用于貿易結算的衡器都是折算成相對誤差在 1/1000 左右,用于稱量較高性價比的貨物甚至還要高一些,達到 1/2000 左右。作為一臺 3000 個檢定分度 數的衡器(且不論“計價秤”、“平臺秤”還是“汽車衡”),其使用中的zui大允許誤差是 3 個檢定分 度值,也就是說,剛剛達到要求。如果秤量段從零到 500 個檢定分度數范圍時,此時的允許誤差是
1 個檢定分度值,相對誤差只有 1/500 左右了,已經不能滿足貿易結算的要求了。更不要再說小于500 個檢定分度數的情況了。所以,作為制造企業和計量行政管理部門應該向衡器使用單位介紹清楚,一定要在企業內配置 不同秤量范圍的衡器,以保證對不同重量的被稱物使用不同的衡器,以保證貿易結算的合理性。
zui小稱量值對實際檢定的影響
在我國現行的相關計量檢定規程中規定,一臺衡器是否能夠滿足相關規程的要求,在檢定 和后續檢定時至少選定 5 個秤量,而且必須包括:zui小秤量、zui大允許誤差改變的秤量(中準確度 級的為 500e、2000e;普通準確度級的為 50e、200e)、1/2 zui大秤量、zui大秤量。而其中zui小秤量 只有 20e,或者只有 10e,當允許誤差是 1 個檢定分度值,折算成當量相對誤差就只是 1/20 或 1/10 了。這個相對誤差對于使用單位來講是沒有意義的。如果使用單位明確要求將zui小秤量確定為大于
500e,我個人認為檢定機構可以不對 500e 此秤量進行檢定。
測量不確定度評估
對于一臺電子衡器的測量不確定度評定,一般都是選取zui大秤量、500e、2000e 三個秤量點, 而小于 500e 的秤量點是不再作為評定的項目。那么小于 500e 的秤量點的稱量準確度,也就可以理 解是不作為考核的內容,因此“zui小秤量”這個點的選擇必須慎重考慮確定了。
總結
計量技術機構人員應該在檢定時,與使用單位確認該衡器的zui小秤量,這個zui小秤量 可以是“20e”,可以是“500e”,甚至是更大一些,但必須要記錄在檢定證書上,打在產品的銘牌 上,并且就按照這個值進行檢定。當然此衡器的零點準確度的檢測是不可遺漏的。
作為使用衡器的單位為了保證本單位的利益,從被稱量貨物的價值考慮,應該購置不同秤 量范圍的衡器,并規定每臺衡器的“zui小秤量”,以避免出現稱量相對誤差較大的現象,從而影響 到單位的經濟利益。
相關文獻的表述方法
產品標準和檢定規程
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計量局于 1963 年出版的《地秤檢定規程》規定,5t 以下秤的zui小 秤量為 1/20 zui大秤量;5t 以上秤的zui小秤量為 1/40 zui大秤量,折算成zui大秤量為 3000e 的秤,這 個zui小秤量是 75e。
由輕工業部于 1973 年頒布的《DSH 類地上衡》規定,其相關誤差考核的zui低要求是 1/20 zui大秤量。換句話說,可以認為zui小秤量為 1/20 zui大秤量,折算成zui大秤量為 3000e 的秤,這個zui 小秤量是 150e。
按照法制計量組織(OIML)的 R3、R28 建議,由國家計量局于 1984 年施行的 JJG1003-1984《非自動秤的準確度等級》檢定規程規定,對于 2 級、3 級秤zui小秤量為 50d;對于 4 級秤zui小秤量為 10d。這也是我國與建議接軌的開始。
按照 1992 年版本的 R76 建議,由國家技術監督局于 1997 年實施的 JJG555-96《非自 動秤通用檢定規程》規定,對于中準確度等級秤zui小秤量為 20e;對于普通準確度等級秤的zui小秤 量為 10e。
這里我們必須提到,不論是 R3《非自動衡器計量規程》,還是 R76《非自動衡器》建議中在zui小秤量一欄中,都專門標注了“下限(lower limit)”的字樣。而無論是 JJG1003-1984《非自動 秤的準確度等級》規程,還是 JJG555-96《非自動秤通用檢定規程》,JJG539-97《數字指示秤》,以 及 GB/T7723-2008《固定式電子衡器》國家標準中,都將“下限”兩個字給遺漏了。這也就是為什 么這些年來我們許多人忽視了“zui小秤量”原因的所在,因為在制定標準和規程的時候沒有引起重 視。
OIML R76 建議,在修訂后的 2006 版的 R76 建議中,將四種不同準確度等級的衡器分別規定了不同的zui小 秤量,并且明確標注為“zui小秤量(下限)”。
準確度等級 | 檢定分度值 e | zui小秤量 (下限) |
特種準確度級 |
0.001 g ? e |
100 e |
高準確度級 | 0.001 g ? e ? 0.05g 0.1 g ? e |
20 e 50 e |
中準確度級 | 0.l g ? e ? 2 g 5 g ? e |
20 e 20 e |
普通準確度級 |
5 g ? e |
10 e |
NIST 44 號手冊
(1)車載衡上的zui小秤量 車載衡不能用于小于下列值的凈載荷進行稱重:
(a)對于在垃圾填埋場及中轉站的回收廢料的稱重或垃圾物料的稱重時,為 10d;
(b)對于所有其它物料稱重時,為 50d。
(2)牲畜稱重的zui小秤量
分度值大于 2kg(5 lb)的衡器,不能用于稱量小于 500d 的凈載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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